北京拆迁律师谈撤除违法修建的法定程序

时间:2019-09-03 22:07:25  阅读:5595+ 来源:自媒体作者:责任编辑NO。谢兰花0258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触动着每个被拆迁人的心,可因为涉及到巨大的利益,与拆迁补偿相关的方针,法律规则常常实行不到实践中,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往往低于法律所规则的规范。因而,导致被拆迁人与拆迁方就相关补偿事宜一直不能达到一致定见。

  可实践过程中,为了赶拆迁工程,相关部分向被拆迁人发送期限撤除违法修建告诉书、决议书的,要求被拆迁人在必定的期限内自行撤除“违法修建”,假如过期则会强制撤除。

  案情简介

  廖先生的房子坐落龙南县龙南镇龙洲村东胜围小组,在2011的时分,相关部分批复赞同建造县第一人民医院,廖先生的房子被归入该建造项目拆迁规模。就拆迁安顿补偿事宜,相关部分屡次与廖先生进行洽谈,但因补偿规范太低,廖先生并没有与相关部分达到协议。事隔一年之久,相关部分将廖先生的部分房子确定为违法修建,并下达自行撤除违建房子的告诉。尔后,相关部分在未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则进行催告、未作出强制实行决议、未奉告当事人诉权的状况下,安排相关人员对廖先生的违建房子施行强制撤除,一起对拆迁规模内的合法房子也进行了部分撤除,导致该房子损失正常运用功用。

  针对此种状况,廖先生以为相关部分强制撤除其房子和破坏产业的行为严峻侵略其合法权益,所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恳求法院承认相关部分撤除房子的行政行为违法。受案后,法院在法院期限内向相关部分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举证告诉书,但是相关部分在法院期限内只向法院供给了对廖先生违建房子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依据,没有供给强制撤除房子行政行为的相关依据和依据。

  法院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之规则,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供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的依据,未供给的,应当确定该详细行政行为没有依据。

  而本案中,相关部分将廖先生的合法房子在撤除违法修建过程中同时撤除,且在法定期限内一直没有提交强制撤除房子行为的依据,终究,法院判定相关部分撤除廖先生房子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对违法修建的撤除,此前文章中也都有说过,无论是拆真违建仍是假违建,都应当要依照法律所规则的程序进行,不能说拆就拆,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行政机关作出强制实行决议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实行义务,而且奉告当事人享有的陈说权和申辩权。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则,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依据,应当进行记载、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依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

  除了以上所规则的之外,行政机关还应依法实行布告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则,对违法的修建物、构筑物、设备等需求强制撤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布告,期限当事人自行撤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撤除的,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强制撤除。

  这一条规则,是保证被拆迁人权益的权力,其次,还要留意一点便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相关部分在查办违法修建的过程中,关于所下发的决议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回绝接纳或是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也应当要依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则的方法送达,在此过程中,应当要充沛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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