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林某系新屋村乡民,是林老汉的女儿,2017年生育一子万某,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户籍没有搬迁,2017年儿子万某的户口随母亲登记在新屋村。2007年林老汉获得了新屋村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承揽期限为2007年4月1日至2037年4月1日,林某是土地承揽经营权共有人。2018年政府征收了新屋村土地,2019年5月,新屋村经乡民大会讨论决定了分配计划,分配计划规则除了征收土地补偿外,本村人口每人分配补偿款69442元,外嫁女的子女不享有分配权。林某得到按人口分配的补偿款,但其儿子没有得到补偿款,因此林某作为万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新屋村向万某付出按人口分配的补偿款694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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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
本案争议焦点:万某是否有权分配村团体土地征收补偿款。
第一种观念:外嫁女的子女随男方姓,应跟从男方获得男方地点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权力,不能重复获得女方地点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权力,本案万某跟从其父亲的姓氏,应获得父亲地点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无权分配母亲地点村新屋村土地征收补偿款。
第二种观念:原告万某于2017年出世,且当年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新屋村,即万某是新屋村乡民,获得了新屋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身份,2018年政府征收新屋村土地,万某作为新屋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有权获得团体已定分配计划中按人口分配的土地补偿费。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三十三条规则:“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成婚、离婚、丧偶等为由,损害妇女在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乡村团体安排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能够按照法律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团体经济安排内部分配现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顿计划确守时现已具有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的人,恳求付出相应比例的,应予支撑”。
本案中,林某未婚先育,但并未迁出户口,仍是新屋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新屋村必定了林某的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并按人口分配了补偿款,原告万某出世随母亲林某将户口登记在新屋村,因此万某获得新屋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资历,万某依法享有新屋村其他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相同的各项权益,万某在土地征收之前就已是新屋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故依法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恳求权,万某恳求新屋村付出已定分配计划中按人口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应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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