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建)11月22日,广东清远市住宅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住宅套数确定有关问题的告诉》称,自2019年11月22日起,已结清的个人住宅借款记载不再归入家庭已购住宅套数核算规模,已受理的公积金借款请求仍按原方针履行。
据该中心介绍,若购房者用商业借款购买了首套房结清借款后售出,现购买新房并请求公积金借款,在上述方针调整前,所购的新房子归于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越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借款利率为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基准利率的1.1倍。方针调整后,所购新房子归于首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越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12倍,借款利率为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基准利率。
该告诉还清晰,购房者用商业借款购买了首套房结清借款后,现购买新房并请求公积金借款,依据方针新房子依然归于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越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借款最低首付款份额为30%,借款利率为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基准利率的1.1倍。若购买首套房时请求了商业借款,现在仍在归还后购买新房,请求了公积金借款,新房子依然归于二套房,可贷额度不超越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借款最低首付款份额为50%,借款利率为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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