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凯诺拆迁律师拆迁中被强制措施约束了人身自由怎么办?

时间:2019-11-25 16:55:22  阅读:3873+ 来源:自媒体作者:责任编辑。王凤仪0768

  在征地拆迁中,虽然征收方违法强拆的行为已司空见惯,但是许多被征收人为了不让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失在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的时候会一心想要去阻止征收方的这种行为,而征收方为了能够顺利进行他们的工作,便会对被征收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光如此,在有的违法强制拆除工作中或是为逼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公安机关也会对被征收人采取强制措施,作出无理头的行政处罚。

  凯诺拆迁律师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郭先生是贵州某市某村人,在今年年初,当地政府为了赶征收进度,对该村组织强拆工作,而在强拆过程中,有不少围观的当地村民,郭女士和其子杨先生也在拆迁现场,随后当地公安局现场对郭女士之子杨先生采取了强制措施,郭女士对于其子无故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感到非常的担心,可是因郭女士是聋哑人,无法及时的表达出杨先生被带走的担忧,于是在无奈之下用手拉截了将要开走的警车,郭女士希望警方能够出具相关法律手续,确认杨先生被带走现场的依据,可是警方并没有给郭女士任何的解释和书面文件,同时又对郭女士也采取了强制措施,给予了郭女士5天的行政拘留处罚。

  郭女士和其子杨先生认为当地警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于是委托了凯诺律师代为提起相关法律维权手续。凯诺律师介入案件,了解了详细情况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庭审中,凯诺律师认为,当地警方将郭女士带离现场并进行关押期间,并没有告知郭女士羁押原因,也没有给郭女士进行聋哑翻译,并且也未提供正常的饮食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且处罚决定明显不合理,超出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其二,凯诺律师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执行处罚完毕后才送达给当事人的,且是在当事人多次要求的情况下才拿到了复印件。对此,凯诺律师在诉讼请求中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当地公安机关针对郭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因公共利益实施的征收,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应当要依法依规的进行,无论是征收方还是公安局又或者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门都要遵守。可是实践过程中,有关部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情形非常的多,而且此前公安部党委就曾下发《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意见》,在意见中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

  而且征地拆迁已经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和职权主体,任何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越法定职权的征地拆迁行为都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是实践操作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违法征收等,这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再介入的话,那么无疑将会使被征收人陷入更加不堪的地位。

  而本案中,公安机关不仅无缘无故的对围观者杨女士之子采取强制措施,而且还对聋哑的杨女士也采取了强制措施。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那么按照法律和法规,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给杨女士任何的解释和相关文件,且杨女士并未有严重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况且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在执行完毕后才经杨女士多次要求之后才拿到了复印件,这明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为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听取了控辩双方的答辩意见后,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一个行政行为时,必须要遵循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要坚持过罚相当,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却给与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没有对案件的起因及后果进行综合的考量,其行为明显超出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最终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无论是罚款、询问或是传唤还是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决定,法律都明确做出了相关的要求,尤其是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都做出了细致、严格的规定。因此老百姓在遇到征收方或是公安机关不法侵害时,绝对不能慌张,冷静的处理所遇到的情况,切忌做一些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自身安全的过激动作,然后及时的收集一些证据,日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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