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过程中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被征收人你要点留意:
(1)征地作业施行主体不标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则征地拆迁作业的施行主体,只能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具体施行。
(2)征用土地布告不标准
征用土地布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布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布告,二是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
具体状况就是有的小项目未进行布告,有的制作了布告未粘贴,有的应布告两次而只布告了一次,有的布告内容不完整,还有的在未收到征用土当地案同意文件时即宣布征用土地布告。因而,布告内容短少同意机关、同意文号和同意时刻。而若是征地不依法进行布告,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掠夺了被征地农人的知情权,这将会发生严峻的结果。
关于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的,被征地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布告,有权回绝处理征地补偿、安顿手续。
(3)不奉告听证权
由《征用土地布告方法》第九条与第十条规则可知,被征用土地的农人对征用土地补偿、安顿计划有不同定见,有权要求听证,并有时限要求。时限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因而,征用土地的施行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乡村乡民或许其他权利人交待听证权。能够在征用土地补偿、安顿计划布告中奉告听证权,也能够用其他方法奉告听证权。但在实践的征地拆迁作业中,有很大一部分并未奉告听证权,更谈不上举办听证会,实质上掠夺了被征地农人要求举办听证的民主权利。
(4)查询作业不详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布告规则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征地补偿挂号后,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补偿挂号的项目逐项进行具体的查询核实,填写房子设备、青苗等拆迁补偿表。
但在实践征拆作业中,查询核实作业过失较多:一是遗失项目,二是适用补偿标准不精确,三是适用补偿标准随意性大、不公正,四是作业责任心不强,简略粗犷,不向拆迁户做耐性详尽的思想作业,导致拆迁户发生抵触情绪。
(5)补偿、安顿不到位
《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付出。”在实践征拆作业中,有的征地补偿费不能在规则的期限内全额到位。有的拆迁项目,拆迁户将房子撤除后,在过渡房内寓居一年以上,重建地还未出来。
(6)送达手续不到位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一部分文书与告诉是必需要送到达被拆迁人手中,如收取补偿费告诉书、期限腾地告诉书、重建地抽签定位告诉书等,都必须送到达位,拆迁户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但在实践的征地拆迁过程中,因拆迁两边利益上的对立导致被拆迁人往往回绝合作拆迁方,所以在其送达文书时,会回绝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而此刻,送达文书的作业人员通常会采纳留置送达或让别人(街坊)转交等方法,但这些方法都会导致送达回证上无当事人签收,也无其他记载或在场人签名证明。
以上就是征地程序中简单存在不标准的状况,所以,北京拆迁律师主张你,作为被征收人必定经过今日的学习与了解及时的运用到实践中,学会调查征收方是不是真的存在程序不标准之处,好以此作为维权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