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2020年严厉掌握棚改规模和规范

时间:2019-12-24 11:47:28  阅读:6054+ 作者:责任编辑NO。邓安翔0215

12月23日,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在会议上提出要着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力度。要抓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要严格把握棚改范围和标准,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总结推广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支持政策,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据住建部多个方面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棚改计划新开工289万套。1-11月,已开工315万套,占年度目标任务的109%,完成投资1.16万亿元。

自十多年前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以来,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合计开工7000万套,大约2亿多的困难群众圆了“安居梦”

总之,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暖心工程”,“民心工程”,棚改相比于其他的征收项目,其针对性要更强,国家也希望通过棚户区改造的方式来有效的提高和改善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生活品质,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各地经济发展。因此一个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于老百姓来说应该是件好事。

对于棚户区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就是指环境比较脏、比较乱、居住密度比较大、交通不便利、使用年数的限制久、使用功能不完善等区域。那么在2020年棚户区改造时,应该要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1、注意棚户区改造补偿方式

实践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大多都是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形式开展,因此补偿方式也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大家可以看到,被征收人是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而且选择产权置换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就近安置。可是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遇到征收方私自决定补偿方式的情况,仅以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中的一种进行补偿,这其实是不合法的,征收方的这种做法直接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因此被征收人在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时一定要注意了,如果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的话,可以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是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注意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

评估报告直接影响着被拆迁人最终能获得多少补偿,因此在评估报告出之前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的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当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从以上的规定中可以得知,被征收人是有权选择评估机构的,可是实践过程中,有许多征收方都私自决定评估机构,这其实是违反了法律和法规,是不合法行为。因此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一旦遇到征收方私自以某一种方式或是直接决定评估机构的话,被征收人可以举报。

3、注意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

房屋评估方法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就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比如房屋的使用面积、区位、用途、房屋质量等,然后参考相近的房屋市场成交价格,推算出一个价格区间,对不同情况给予赔偿;

二是成本法。成本法是根据评估对象的重新购建价格来求取估对象价值的方法。具体来说,是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然后将重新购建价格减去折旧来求取估价对象价值的方法;

三是收益法。收益法是根据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现在和未来可能为其带来的利益。

关于住宅拆迁的评估方法,对被征收人最为有利的就是市场比较法,按照法律应有之意,市场比较法也应该是各地最先采纳的方法。可由于市场比较法会让征收方承担巨大的财政压力,因此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以各种理由避免该评估方法。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遇到征收方刻意规避该方法来评估房屋价值导致补偿过低时,建议暂时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注意维权期限

被征收人在征收阶段如果遇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比如强拆、断水、断电、停止供暖等或是补偿不合理时,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或是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有60日的复议期限和6个月的诉讼期限,维权宜早不宜迟,被征收人一定要拿捏好维权时间,以免错过时间,损失合法利益。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棚户区改造还是其他项目的征收都涉及到自身利益,因此在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让律师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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