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住建部等六部分印发《关于整理规范住宅租借市场秩序的定见》,规范住宅租借市场主体运营行为,保证住宅租借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定见》特别强调,房地产生意组织不得赚取住宅租借差价,住宅租借合同期满承租人和租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钱。
在老百姓重视的房源信息发布办理方面,《定见》要求,已存案的房地产生意组织和已开业陈述的住宅租借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实在性、有效性担任;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地点组织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括房源方位、用处、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意实在托付、实在情况、实在价格的要求;同一组织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途径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途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共同,已成交或吊销托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途径上吊销。
为了保证房源实在性,网络信息途径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有关部分也将对房源信息加强动态监管,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组织及从业人员,住宅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分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途径删去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途径应当约束或撤销其发布权限。
租借服务收费方面,房地产生意组织、住宅租借企业应当实施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悉数服务项目、收费规范、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承认;房地产生意组织不得赚取住宅租借差价,住宅租借合同期满承租人和租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钱。住宅租借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好的费用外,剩下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交还承租人。
来历:北京晚报 记者:曹政
流程修改:洪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