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桐乡市人民法院发表一同假合同+已售房产骗得银行告贷的案子。
经法院查明,2013年2月20日、3月28日,被告人王某经过假造产品购销合同,并以形式上挂号在其妻子名下,但实践已出售的房产作典当,向招商银行嘉兴桐乡支行先后请求告贷420万元、73万元。
上述两笔告贷到账后,王某将所得告贷用于偿还其个人告贷或其他开支。
另查明,2014年10月19日,因王某未按约好及时足额付出上述告贷利息,招商银行桐乡支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偿还上述告贷本金及所欠利息,在该民事案子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涉嫌经济犯罪,遂驳回招商银行桐乡支行的申述,并将该头绪及相关资料移送至桐乡市公安局,桐乡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骗得告贷罪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至今仍未偿还上述告贷。
截止案发,王某已付出告贷利息55.55万余元。
据证人高某表明,“2005年左右从王某手中购买了小区联建房,付出房款签订了扼要转让合同,装饰后已入住多年。2014年12月,法院的人找上门来,才知道王某将自己房子用于典当告贷。”
法院以为,被告人王某选用诈骗手法获得银行告贷490余万元,至今仍未偿还,给银行形成特别重大丢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得告贷罪。
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骗得告贷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偿还招商银行丢失本金49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