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来,上海的李先生称自己18年在浙江某开发商售楼处买的一手房,其时售楼处招待人员告知他总价110万,首付4成,实践合同只要100万,说好的交“定金”10万元,最终变成了“服务费”,并且这笔钱既没有体现在购房合同里,也没有发票,有的只是以第三方名义开的一张收据。现发现同期业主买房不存在“服务费”,合同价格,便是最初约好购房价格。
李先生的遭受跟扬子晚报报导过的“10万元买房款变成了‘服务费’售楼员称‘避税’”状况十分相似,李先生相同交了110万给开发商,怎样10万元成了“团购费”,称自己直接去售楼处看房买房,并没有通过中介,也没享受过什么中介的服务,凭什么要交服务费?
合同约好2019年12月31日交房,现已逾期,到现在仍未交房,可是考虑到疫情原因,最近开发商下告诉违约金只算到2020年1月24日那李先生买房被收取的服务费,是不是归于违反法令规定的行为,能够申述追回吗?现在只要收据,和手机付款截图。由于开发商现已逾期交房,逾期交房现已发生在疫情之前,而开发商关于违约金的补偿是否合理,能够申述追回吗?
北京英淇律师解析:
一般的状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自行出售商品房,也能够托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商品房。开发商托付第三方中介进行出售时,费用应由开发商承当,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署理出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钱以外的其他费用。并且购房人并未与该生意公司缔结任何服务合同 ,两边未达到过任何合意,该生意公司收取购房人的服务费没有一点法令依据,“因别人没有法令依据,获得不妥利益 ,受丢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妥利益”,购房人有权向生意公司追讨该费用。
按合同约好的交房日期,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人能够免除购房合同,开发商在收到免除购房合同书面告诉书之日起,按两边在购房合同中约好的时间内交还购房人已交给的悉数房款及利息,并按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数额付出违约金。购房人也能够建议持续实行合同,建议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假如合同中约好有其他违约责任,开发商也应同时承当,开发商拒不实行合同约好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与开发商以相等主体身份洽谈处理;洽谈不成,应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先生能够建议不妥得利返还多收费用;也能够依照合同约好违约责任建议开发商承当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令索引:
《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或许免除合同。
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
《 商品房出售管理办法》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够自行出售商品房,也能够托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售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署理出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钱以外的其他费用。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别人没有法令依据,获得不妥利益,受丢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妥利益。